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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泉水公司与深圳宏柏家电公司于2012年签署一份_交通事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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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泉水公司与深圳宏柏家电公司于2012年签署一份_交通事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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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香港泉水公司与深圳宏柏家电公司于2012年签署1份“制造与供给合同”,合同21条约定争议由中国法院管辖,或提交美国仲裁协会仲裁,仲裁协议适用美国法律。2014年,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深圳宏柏家电公司向我国某法院起诉,香港泉水公司却主张案件应由美国仲裁协会仲裁,并主动向法院提交了美国相关法律和美国最高法院及加利福尼亚州法院的相关判例,依据这些法律和判例本案仲裁条款应为有效。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18条的规定,我国法院若经审查认定香港泉水公司提交的美国法律和判例准确无误,应据此认定本案仲裁条款为有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4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十8条的规定,确定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时,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与适用仲裁地的法律将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该条款的规定意味着在涉外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上,我国更鼓励采用仲裁方式,毕竟仲裁裁决的跨国承认与执行较之于法院判决更为容易。 该条款影响最大的是约定“或裁或诉”的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大陆法系的国家包括中国多数重诉讼轻仲裁,根据此类国家的法律“或裁或诉”的仲裁协议约定仲裁部分为无效,选择法院部分为有效。但是英美法系的国家截然相反,它们多数重仲裁轻诉讼,根据此类国家的法律“或裁或诉”的仲裁协议约定仲裁部分为有效,选择法院部分为无效。因此,若某1涉外仲裁协议约定可裁可诉,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选择的仲裁机构设立在重诉讼轻仲裁的某1大陆法系国家,约定的仲裁班又是在重仲裁轻诉讼的某1英美法系国家,根据上述14条,我国法院应适用仲裁地法律认定该涉外仲裁协议为有效。 举例说明:中国北京友谊公司和英国Fairy公司在北京签订保健器具买卖合同,合同19条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的争端,可由英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在北京仲裁,也可向中国法院起诉。后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中国北京友谊公司向北京市中院提起诉论英国Fairy公司却因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主张北京市中院没有管辖权。①若中国北京友谊公司向北京市中院请求认定实卖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北京市中院有权认定,因为其至少是仲裁协议签订地法院;②若北京市中院受理了确认本案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适用中国仲裁法该仲裁协议为无效。适用英国仲裁法该仲裁协议为有效,法院应作出有效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