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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权者的权利超出了般人的限度——交通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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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权者的权利超出了般人的限度——交通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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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特权者的权利超出了般人的限度,歧视承受者的权利低于般人的水平。歧视同特权样都是对平等的否定。从社会伦理分析,歧视比特权更不人道,它公开地把人不当作人。不把别人当作与自己同样的人来认识对待和尊重,人为地把人划分为弱肉强食的等级。歧视是对人权的粗暴否定,是对人生而平等的粗暴践踏。从法律意义考察,歧视往往表现为:人不被当作与他人同等的人;受歧视者的应有权利得不到法律的应有确认。即使确认了也得不到与他人同等的法律保护;法律义务比其他人格外沉重,被不恰当地过多要求。 法律保障平等 平等作为人类的理想及现代社会构成和国家政治的原则,是普遍地通过法律来体现和实现的。因此,法律是平等的重要保障,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平等的重要依据。法律对平等的保障意义表现在:法律为平等设定了标准,为平等提供了重要依据;法律为平等设定了措施。以保证平等得以顺利实现;法律为平等设置了保障,凡是破坏平等的法律行为都可能受到法律制裁。法律对破坏侵害平等行为的制裁,可以起到保护不平等的受害者,补救平等恢复平等重建平等的重要作用,为平等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证。 每项法律制度都应当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人。都应当平等地对待那些根据当今社会标准而应受到平等待遇的个人群体或情势,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也是符合正义要求的。由于所有社会都遵守规则或般性标准所以通过规范性法律制度本身的运作,就可以在各地实现某种程度的平等中。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制度平等性所意指的不外是只要法律制度规定为相同的人,都应当以法律制度所确定的方式来对待。法律制度平等性不仅要关注形式平等,即如何用立法行为来配置和分配权利权力和利益,还要关注实质平等,即如何为实有的平等而斗争,实现真正人权。 当然强调法律制度平等性并不意味着我们主张绝对平等。虽然为解放当时被歧视的群体而进行的斗争在法律史上直占有席显著地位,但是它却从未能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完全平等。主张社会绝对平等,同人与人之间在天赋和能力方面的不平等现象很可能是不相符合的。此外,虽然人们应当享有足够的平等以使每个人都能达到最适合于他的地位,但是如果没有“对于不等的成就给予不等的报酬”这种激励,那么所谓最适当地使用才能就会成为句空话。这就是绝对平等状况为什么在人类社会不论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形态如何中从未得到实现的原因所在。要求绝对平等的状况可能只有通过建立专制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