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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后北京某汽车公司公司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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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后北京某汽车公司公司不服

* 来源 : * 作者 : 张家口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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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后北京某汽车公司公司不服,上诉到北京市二中院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1.苏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2.北京某汽车公司作为苏某的雇主及肇事车辆的所有者疏于对员工及车辆管理,与损害后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该公司的行为与苏某的违章行为结合发生了人身伤亡的事故后果,两个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北京某汽车公司应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死者周某在明知苏某醉酒的情况下仍乘坐肇事车辆,其个人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亦应

承担部分责任。

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北京某汽车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北京某汽车公司赔偿周父母二十余万元死亡赔偿金及五百余元交通费的判决。

本案评析:

上述案例对如何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主体和责任人作了明确的认定,在实践中,还根据车辆运营支配和运营利益的归属来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具体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司机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司机所在的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并作为被告。但就由肇事车辆的所有者疏于对员工及车辆管理,与损害后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构成共同侵权,也应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所有人自己驾驶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车辆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3.私有车辆的所有人雇佣的司机开车肇事的,因雇主应承担转承责任,由雇主即车辆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4事责用人担。

5.承包、租的车辆,承包人或承租人自己驾驶或其雇佣的人驾驶发生事故的,应由承包人或承租人作为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6.驾驶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的,造成受害人损失的,由肇事人作为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