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小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居民小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案号: (2009)卢民一(民)初字第***号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29日8时左右,郭某在合肥路**小区1号楼处被谢某的小轿车撞倒,经病院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手术后于2007年11月14日出院。
2008年2月19日原告首次因左髋部不适就诊,2008年3月5日mri显示为左股骨颈骨折。
因为双方在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纠纷,而郭某又无力支付医药费,遂第一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谢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和律师费,法院支持郭某的全部诉请。
现郭某第二次起诉要求谢某支付伤残赔偿金,残疾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和鉴定费。
调查经由: 接受郭某的委托后,律师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和“三期”鉴定,同时申请对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入行鉴定。
办理结果: 经由鉴定,郭某构成道路交通十级伤残,但难以认定左侧股骨颈骨折系交通事故外伤所致。
审理后,法院支持了郭某关于伤残赔偿金,残疾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的哀求,但是对于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难以认定,该部门的鉴定费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本案争议的是关于认定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
郭某在车祸后,因为左胫腓骨骨折严峻,痛苦悲伤剧烈,而没有意识到其他部门的伤痛。
出院后不久,郭某始泛起左髋部痛苦悲伤并加剧,左股肿大等症状,后来伤势加剧,才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
而且郭某的脚部打上石膏,基本都是在床上或者轮椅上渡过的,糊口更加小心细致,从来没有过任何外部冲击,更不会无缘无端泛起左股骨骨裂这样严峻性的损伤。
这一系列症状的发生都是因为事故造成的,法院应认定为郭某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存有因果关系。
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之划定: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进,残废者糊口津贴费等用度;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糊口费等用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半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 第十七条之划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用度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进,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津贴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糊口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用度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进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用具费,被扶养人糊口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实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公道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练习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实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用度,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进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实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进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进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进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均匀收进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实其最近三年的均匀收进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均匀工资计算。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职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用度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承办人: 上海维正平律师 刘敏青 咨询电话: 18917937945)上海交通事故纠纷律师刘敏青上海瀛泰锦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联系电话: 18917937945地址: 上海浦东民生路1403号信息大厦25层(靠近杨高中路)执业范围: 公司诉讼,房地产,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