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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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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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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南昌铁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2012)福铁民初字第11号管辖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案由: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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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南昌铁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2012)福铁民初字第11号管辖法院: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案由: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原告: 刘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江西省xxxxxx。

     法定代办署理人: 刘某芳(系原告的父亲),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江西省xxxxxx。

     法定代办署理人: 张某某(系原告的母亲),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江西省xxxxxx。

     委托代办署理人: 孙忠秋,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南昌铁路局,住江西省南昌市站前路7号。

     法定代表人: 郭柱学;职务: 局长委托代办署理人: 贾某,江西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办署理人: 张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xxxxxx。

     原告诉称: 2011年2月9日,福州机务段df4b9168机车/48013次列车运行到漳泉线泉州西至泉州东站间k159+220米处时(属龙岩车务段),原告(2004年12月7日出生)从列车行驶方向右侧横穿铁轨,被列车惯性撞出轨道并致其重伤。

     随后,原告被送去泉州市第一病院入行救治,诊断结果为: 1,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弥漫性轴索拉伤,双额叶脑挫裂伤等;2,颅内感染;3,败血症;4,肺部感染;5,交通性脑积水,原告至今仍意志朦胧。

     经查,龙岩车务段属被告南昌铁路局下属单位。

     另,2011年2月12日,南昌铁路安全监视治理办公室对此次事故作出《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 08b2011031),认定本次事故为铁路交通一般事故。

     2012年1月9日,经泉州成功病院司法鉴定室鉴定,原告的损失为一级伤残,护理时间为360日,完全护理依靠期限为20年/人,后续治疗项目及用度为: 1,颅骨镶复术50,000元;2,胃管260元/月;3,脑室导管33,000元/月;4,因鼻饲用针管,营养品奶粉等需1800元/月;5,女童用尿不湿300元/元。

     原告因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555,326.97元(暂计止起诉之日),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以被告已垫付医疗用度,以及原告自身亦存应承担部门责任为由,将诉讼哀求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南昌铁路局辩称: 1,原告在铁路上玩耍是造成事故对直接原因,原告的监护人未绝到监护义务,存在重大过失,根据《侵权法》的相关划定,应当减轻被告的责任;2,被告已经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

     3,被告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赔偿纠纷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划定的最低赔偿限额即50%内承担赔偿责任。

     4,原告计算赔偿用度的部门项目金额过高,应予以适当减少。

     原告为了证实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五组照片及照片说明材料。

     第一组照片: 该铁路线路未封锁。

     1,在间隔正式设立的人行道口不遥处,铁路运输企业设置了防护桩,答应行人通过。

     2,防护桩高度低,空地空闲大,无人看管,无安全防护举措措施,无显著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组照片: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太窄,从铁路线路地跛脚外侧向外的间隔不足3米。

     第三组照片: 靠近人口密集区,安全防护围墙高度遥遥低于2.7m,居民可以任意翻越围墙横穿铁路。

     第四组照片: 铁路两侧的防护网多处破损长期无人修补,形成了事实上的过道。

     第五组照片: 受害人是为了耕作利便而穿越铁路线路。

     1,铁路线路将村庄分为栖身区和耕作区;2,耕作区间隔正式设立的人行道口很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铁路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应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旬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住院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95万元;二,原告抛却其他诉讼哀求,不再向被告主张因本案事故产生的相关用度,双方无其他争议;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人民币3450元;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孙忠秋律师2012-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