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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的婚姻可以撤销伤残鉴定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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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的婚姻可以撤销伤残鉴定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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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律师查询:http://www.fabang.com/changsha/ 案例回顾· 王刚(化名)与刘雯雯(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在双方交往过程中,刘雯雯发现王刚性格十分暴戾,而且有吸毒恶习,遂多次提出与王刚解除恋爱关系,但王刚坚决不同意,并扬言如果刘雯雯不与其结婚,就要对刘雯雯实施毁容并杀害其全家,还要把双方发生关系的细节写出来,张贴到刘雯雯所在单位和所居住的小区周围,刘雯雯因此终日感到恐惧。某天,王刚手持硫酸来到刘雯雯家,逼迫刘雯雯去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当晚王刚强行将刘雯雯带到家中,随后将刘雯雯锁在家里,不准她出门和上班,并多次强行与刘雯雯发生关系。刘雯雯家人因多日找不到刘雯雯,遂向公安机关报案。1个月后,公安机关终于将刘雯雯从王刚家中解救出来,并依法对王刚实施了拘捕,王刚最终因非法拘禁和强奸罪被判刑。刘雯雯住院治疗两个月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其与王刚的婚姻。 法院经审理认为 可撤销婚姻在本质上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属于1方或者双方受胁迫,1方或双方当事人并无成立婚姻的合意,而是受到他方逼迫而成立的婚姻。本案中,刘雯雯本欲和王刚分手,受到男方胁迫登记结婚,双方并无感情,结婚亦并非出自刘雯雯本人的意愿,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在王刚胁迫下建立的,属可撤销婚姻。故法院判决支持刘雯雯关于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 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零5十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本条系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为受到胁迫的1方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开始计算,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则该1年期间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1方当事人恢复人身自由之日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零4十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1方对另1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因胁迫而登记结婚,不符合法律规定,严重违背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因此法律赋予了受胁迫1方当事人撤销违背其真实意思婚姻的权利。 关于可撤销婚姻有两种不同的程序: ①行政程序,即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经查证确是属于受胁迫而成立婚姻的,应当撤销其结婚登记,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②诉讼程序,即由人民法院宣判撤销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受胁迫1方当事人的申请后,如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会按规定撤销该段婚姻。但如果牵涉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等不属于可撤销婚姻效力的问题,而是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其他相关民事争议时,婚姻登记机关无权对其他争议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受胁迫的1方当事人在结婚登记或恢复人身自由1年后仍未提出撤销该婚姻申请的,视为该婚姻合法化。当事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则须按照离婚程序来处理。 来源:朝阳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