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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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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 来源 : * 作者 : 张家口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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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路交安全法》其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机管理部门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公机交管理部门警察对违法行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处罚决定。

第四条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由违法行为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人处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处罚决定。

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做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