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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解读夫妻为离婚预备所签订离婚协议的效力?—交通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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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解读夫妻为离婚预备所签订离婚协议的效力?—交通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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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夫妻为离婚预备所签订离婚协议的效力?民政部分在为男女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通常要求双方就财产分割等题目协商1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现实糊口中,有些人为实现与配偶离婚的目的,在家庭财产分割处理上作出极大让步,待配偶与自己在民政部分协议离婚后,再以夫妻财产分割显失公平为由诉到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如何望待此类在民政部分主持下达成的协议的效力题目,实务中熟悉不1,为解决这1实际题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8条第1款划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从《婚姻法司法解释(2)》的制作背景和初衷而言,其第8条所称的协议,主要是针对当事人在民政部分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至于夫妻双方离婚而自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如何,因实务中详细情况比较复杂,故需要结合详细的情况区别对待。好比:有很多夫妻为民政部分离婚自行达成财产分割协议,但因双方和好而未离婚,又共同糊口若干时间后再次发生矛盾才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此时1方当事人拿出此前协议要求据此分配财产,另1方则以当时为协议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因事后未离婚已经失往了作为为由拒尽按照当时为协议离婚而达成的这种为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因双方和好又共同糊口了1段时间,协议签订的背景已经发生了变化,除非当事人均予认可,否则协议内容已经无法何代表此次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主页:http://www.yaoup.com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 邮编:200120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电话:08621-68879992-811 传真:086-21-68879993 qq 17281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