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农民车祸身亡赔偿标准之诉

当前位置 : 首页 > 交通事故案例

农民车祸身亡赔偿标准之诉

* 来源 : * 作者 : 张家口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关键词: 张家口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农民车祸身亡赔偿标准之诉


2006年10月17日,家住浙江某市经济开发区刘家村的农民刘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某市金阳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停放在路上的大货车追尾相撞,刘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货车驾驶员王某负次要责任。双方对该责任认定结果无异议,但对按照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金产生争执。后刘某的近亲属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的雇主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损失十二余万元。王某的雇主则拒绝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损失,认为刘某系农村居民,应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王某的雇主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付,赔偿死者刘某的近亲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近七万元(按照30%的赔偿比例)。

本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针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是结合当前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但随着浙江省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特别是现在山东省已经取消了户口性质的划分,而统一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因此,从最大保护受害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在两种赔偿标准交叉存在的情况下,法院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对农村居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最后,法院判决王某的雇主赔偿死者刘某的近亲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近七万元(按照30%的赔偿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