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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和丧失所得税的处置惩罚—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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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和丧失所得税的处置惩罚—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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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丧失所得税的处置惩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丧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理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派付出额,假如凌驾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派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凌驾投资成本的部门,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产生的谋划吃亏,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填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解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丧失。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理处置股权投资而产生的股权投资丧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丧失,不得凌驾昔时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凌驾部门可无穷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