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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外仲裁程序_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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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外仲裁程序_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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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外仲裁程序 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在程序上没有太大的区别,相对比较特殊、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主要包括涉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中国贸仲”仲裁规则的特别规定,以及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问题。 1涉外仲救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1,仲裁机构没有采取保全措施的权力 我国《仲裁法》28条规定:“1方当事人因另1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仲裁法》68条也规定:“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从《仲裁法》28条和68条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坚持保全措施是1种司法行为,只能由法院来行使。因此在涉外仲裁程序中,仲裁机构无权自行采取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措施,而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 2.是否保全,由人民法院裁定 《民事诉讼法》27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仲裁法》68条也规定:“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542条进1步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2百7十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裁定是否进行保全。裁定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无需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 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和《仲裁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涉外仲裁机构提交的保全申请,法院有权自行决定保全还是拒绝保全。申请财产保全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裁定财产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证据保全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为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无需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