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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适用 _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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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适用 _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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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适用 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仲裁机构,在认定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时都没有道理1定要适 用中国仲裁法,因为该仲裁协议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适用法》1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1》14条进1步明确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涉外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3条,当事人协议选择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应当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仅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不能作为确认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适用的法律。例如,中国北京友谊公司和日本东野公司在北京签订保健器具买卖合同,合同18条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的争端,适用日本法。19条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端,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日本仲裁。18条选择的日本法仅仅构成对买卖合同适用法律的约定,不能作为确认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适用的法律,该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可以适用19条仲裁条款中选择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国法,也可以适用仲裁地的日本法 这里大家普遍1致的问题是:什么是仲裁地?它和仲裁机构所在地有何区别?仲裁地是进行仲裁程序,作出仲裁裁决的具体地点,仲裁地可以和仲裁机构所在地1致,也可以不1致。例如,选择中国贸仲作为仲裁机构,但约定仲裁地在日本。仲裁地可由当事双方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地的选择对仲裁程序的进行至关重要。双方当事人选择在哪1国家或地区仲裁,就要受该国或地区法律的制约,尤其是该国强制性法律的制约。此外,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地通常作为确定仲裁“国籍”的标准,并直接影响到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注意在认定涉外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时,不能当然适用中国仲裁法来判断。要先判断该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遵循如下顺序:意思自治→件裁机构所在地法或仲裁地法1中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