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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_交通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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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_交通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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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他们共同选定的3者居中评判是非,由该3者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1种争议解决方式。国际商事仲裁是对含有国际因素或称涉外因素的契约类或非契约类商事性质争议的仲裁。 1、涉外包括涉港澳台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1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可以是1个独立存在的协议,也 可以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根据我国《民法典》之合同编507 涉外包括涉港澳台 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 仲裁协议 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因此,合同中的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对此,《仲裁法》19 条也已经予以明确。 关于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我国《仲裁法》《法律适用法》及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的规定如下。 1认定机构和申请认定的时间 1.认定机构 《仲裁法》19条2款规定:“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仲裁法》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1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从《仲裁法》的上述规定可见: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都有权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但1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1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应由哪1级法院管辖,《仲裁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条,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管辖法院为: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管辖法院为: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2.申请认定的时间 根据《仲裁法》20条2款,无论是请求仲裁机构还是法院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都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如果仲裁机构是我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仲”,根据贸仲的仲裁规则6条4款,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申请,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注意 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中国贸仲”要 求书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