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试析未离婚但多年分居的夫妻之间是否还有继承权张家口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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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未离婚但多年分居的夫妻之间是否还有继承权张家口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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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离婚但多年分居的夫妻之间是否还有继承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在无书面特别约定财产归属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案情】 龚某与其丈夫周某因为感情不和,已经分居十多年,但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现在周某因意外去世了,留下一套房子及一辆车子,没有遗嘱,龚某与周某的父母因为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矛盾。龚某认为其有权继承周某的遗产,但周某的父母认为,龚某跟周某这十多年来都没有什么联系,房子跟车子都是他们分居期间,周某独自出资购买,因此龚某没有继承权利。 【分歧】 未离婚但多年分居生活的夫妻之间有没有相互继承权,对此存在二中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龚某没有继承的权利,因为周某与龚某已经分居十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况且这些财产是周某在与龚某分居之后用其个人财产独自购买的,属于龚某的个人财产,与龚某并没有关联。 第二种意见认为,龚某与周某在法律上仍系夫妻关系,故周某遗留财产的一半属于龚某个人所有,余下的一半龚某也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龚某有继承权利,其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在无书面特别约定财产归属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龚某与周某虽然分居多年,但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仍然有效存在,双方仍然是夫妻,受法律保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一方死亡的,其婚内财产的一半归其配偶个人所有,其余财产才属于遗产。 第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龚某与周某虽然十多年处于分居状态,当分居不等同于离婚,在法律关系上龚某仍系周某的配偶,故其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法定的继承权利。 综上,龚某不仅有权取得周某财产中属于其个人所有的部分(即一半财产),对余下财产,仍然有继承权,有权要求在第一顺位继承人内进行平均分割。(文章来源:中国律师频道)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