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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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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

* 来源 : * 作者 : 张家口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所谓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完成签章,并将其交付相对人,从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据行为。

抵念1.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记载书人签章并记背书应当由背

载背书日期。 2.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事项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

(1)出票人的限制背书。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

(2)背书人的限制背书。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回头背书。回头背书具有一般背书的效力,并不因被背书人是先前的票

限制

情形限制情形:

2.背书转让的据债务人而使该票据权利归于消灭。(4)附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

票上的效力。

(5)分别背书和部分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6)期后背书。期后背书应当属于无效背书,不能发生一般背书的效力,而只具有通常的债权转让的效力。但期后背书的背书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

四、承兑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承兑。

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

概念 额的票据行为。 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 


为使票据法律关系得以确定,就需要确认付

承兑是汇票特有的一种制度。因为汇票的出票

分析付票据金额,而该付款人在出票时并未在票据兑制度。款人能否进行付款,于是就设计了汇票的承

人在出票时,是委托他人(付款人)代替其支

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无当然的支付义务。

1.自由承兑原则。

原则承兑的一般原则: 2.完全承兑原则。 

3.单纯承兑原则。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承兑。因为该种汇票不

提示 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 具备信用功能,只是作为支付和汇兑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