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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若干规定张家口交通事故赔偿律师交通事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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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若干规定张家口交通事故赔偿律师交通事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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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张家口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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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年2月26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990年2月28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997年8月29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太原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997年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条 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在本行政区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市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区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市)的,主管机关是市公安局。


第三条 公民在本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填写《集会、游行、示威申请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举行。法律规定不需要申请的除外。
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人数、标语、口号;
(二)集会、游行、示威的日期、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行进路线;
(三)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电话号码;
(四)集会、游行、示威如使用机动车辆或音响设备的,需载明车辆数、车型及牌照号码、驾驶员姓名、音响设备的种类、功率和数量;
(五)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有两名以上负责人的,应确定一人为主要负责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一)被判处、以及、的;
(二)劳动教养所外的;
(三)或的。


第五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五日前,直接向主管机关办理申请事宜。
以口头、信件、电报、电话提出申请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第六条 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名义组织或者参加的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上必须有本单位负责人的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并按规定填写《集会、游行、示威申请表》。主管机关应立即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 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并可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认真负责地协商解决或作出解释,不得推诿,并应在推迟日期的三日前告知协商结果。


第九条 主管机关在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第十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