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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威诉徐保俊离婚1案几个题目得批复上海重大交通事故赔偿律师侵权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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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威诉徐保俊离婚1案几个题目得批复上海重大交通事故赔偿律师侵权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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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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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为王威与徐保俊离婚一案中的几个题目,向本院请示。

    现提出我们的意见,请转告该院。

    

  (一)王威在1980年往美国,1984年上半年办了移民手续,假寓美国。

    人民法院应查明其是否变更了国籍。

    如他是华侨,则此案应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二十条划定,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他已变更了国籍,则此案应作为涉外案件而由南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王威从美国寄来的起诉书是否须经公证,认证,民事诉讼法(试行)没有这方面的划定。

    如人民法院经由查证,对起诉书的真实性无可怀疑,可径予立案受理。

    如人民法院对起诉书的真实性有怀疑,可以通知王威,令其提出经由公证,认证的起诉书。

    

  (三)王威假寓美国,如其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应告知其在海内委托诉讼代办署理人代为诉讼,并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对离婚诉讼的书面意见。

    委托书和书面意见,如由王威从美国寄交人民法院,应经由公证,认证。

    至于人民法院向王威投递诉讼文书,则可根据案件的详细情况,合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一百九十六条划定的方式投递。

    

  (四)收取诉讼用度题目。

    本案如非涉外案件,则应按照海内离婚案件的收费尺度收取。

    如是涉外案件,在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划定,按照海内离婚案件同样的收费尺度收取;如王威国籍所属国法院对我国公民的诉讼用度负担,与其本国公民不平等对待的,人民法院可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一百八十七条的划定,以对等原则对待。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