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劳改犯配偶提出离婚得案件应征询劳改犯意见得联合通知上海重大交通事故赔偿律师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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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劳改犯配偶提出离婚得案件应征询劳改犯意见得联合通知上海重大交通事故赔偿律师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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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上海重大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文  号:56法行字第9404号发布日期:1956-9-22执行日期:1956-9-22  近据湖北,广西,山东等地人民法院反映,对于外调劳改犯的配偶诉请离婚案件,为了征询被告对案件的答辩意见,需要查明其着落。

    但是,有些劳改部分对于法院的查询,却久不答复,使案件因此长期拖延,招至当事人的不满;也有些法院以被告着落不明,根本未向劳改机关查询,或虽经查询,不待见复,即作有缺席判决,这都是不妥当的。

    人民法院受理此种案件时,必需通知被告人提出答辩意见,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例如刑期是非,夫妻感情以及原告的糊口情况等等)依法判决。

    这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并妥善处理其婚姻关系,家庭财产及子女抚养等题目。

    因此,被告人如外调劳改时,法院应负责与劳改部分联系;劳改机关应负责查明函复。

    如久催不复,法院得向其主管公安部分提出意见。

    被告的劳改地点查明后,受理法院可函托该犯劳改所在地的法院或劳改机关转知被告人提出答辩意见,受托的法院和劳改机关应绝速代为办理,不得推诿或延不照办。

    今后对劳改犯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除经查明确实不知劳改犯的着落者外,法院不得等闲作有缺席判决。

    至于对刑满后收容就业职员的家属,如因经济难题或糊口不在一起而提出离婚时,法院应通知劳改部分,按"劳动改造罪犯刑满开释及安顿就业暂行处理办法”,绝量匡助他们把家属接往,就地安家立业。

    以上希遵照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