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第198条上海重大交通事故赔偿律师交通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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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第198条上海重大交通事故赔偿律师交通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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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申报权利,是指受公示催告的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的行为。

    申报权利,是利害关系人防止自己的权利免受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无效损害的重要方式,是否有人申报权利也是人民法院查明票占有无利害关系人,是否应当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除权判决的重要尺度。

       申报权利的主体,一是必需与票据存在利害关系的人,二是必需是持票人,即必需持有催告申报权利的票据。

    利害关系人必需向发生公示催告公告的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向其他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不能发生申报的法律后果。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及公示期间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都是可以的。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即提交票据权利申报书,写明申报权利哀求,理由和事实等事项,并应当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正本或者法律划定的证据。

       申报权利可以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驳归申报,即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申请人申报公示催告的票据不一致,表明申报人的申报与公示催告的票据无关而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归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二是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就是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

       【联系关系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的意见》第135,230,231,2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