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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取款时遭非法克隆 被判赔储户损失上海重大交通事故赔偿律师侵权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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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取款时遭非法克隆 被判赔储户损失上海重大交通事故赔偿律师侵权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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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某 的储户在该 的ATM机取款时,被犯罪嫌疑人用事先安装的读卡装置和摄像装置窃取了 卡磁条信息和 ,后被非法提取2.5万多元。

    珠海市香洲区法院近日判决珠海市某 赔偿储户的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在珠海市某 口岸支行开设了活期储蓄 ,并办理了与存折统1账号的 卡。

    2008年12月23日19时15分和25分左右,犯罪嫌疑人两次在珠海市某 的ATM机插卡处安装读卡装置和摄像装置,用于盗取 卡磁条内信息和持卡人 。

    越日13时45分左右,原告在珠海市某 的ATM机连续8次取款共计1.6万元,卡内余额为25957.94元。

    同月31日,原告再次使用该卡取款时,发现卡内余额仅剩490.94元,其余25467元存款已经被人取走。

      原告立刻前去珠海市某 查询, 的网络系统交易记实显示,在原告于2008年12月24日从ATM机取款后不到半小时内,其 在某 广州分行的ATM机上被两次分别支取2500元和1500元;1个多小时后又在广州某电讯设备公司刷卡消费21447元。

    原告和被告均立刻向公安部分报案,但案件目前尚未侦结。

      原告起诉至法院,哀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存款本金25467元及利息。

    被告则辩称,原告在取款过程中未能采取遮挡的方式输进 ,导致 被犯罪嫌疑人安装的摄像装置拍下,原告应对其损失承担1定的责任。

      法院以为, 卡是原告,被告双方储蓄存款合同的凭证,且该凭证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故被告须对其出具的 卡具有识别能力,但本案被告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假冒 卡未能辨别,而真 卡并没有用于交易,故被告须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

      对于被告的辩护意见,法院以为,ATM机所在地点是被告的营业场所,被告有义务保障原告在使用 时不被非法窃取,但被告的保安系统在犯罪嫌疑人实施安装行为至原告取款之间长达10多个小时的时间内,都没有任何觉察,故原告对 的泄露并不存在过错,无须对本案所涉损失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