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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义务和告知义务在保险诉讼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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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义务和告知义务在保险诉讼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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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申明义务和奉告义务在保险诉讼中的运用X(投保人)在B(保险署理人)的劝诱下,同Y(保险公司)签署了以X为被保险人,本身为受益人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

申明义务和奉告义务在保险诉讼中的运用  X(投保人)在B(保险署理人)的劝诱下,同Y(保险公司)签署了以X为被保险人,本身为受益人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

    

按照Y的规定,X缴纳了保险费。

    

  按照Y的宣传资料显示,保障10种重大疾病包括: 心脏病,冠状动脉旁路手术,脑中风,慢性肾衰竭,癌症,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严重烧伤,发作性肝炎,自动脉手术。

    

  4年后,X突发脑中风,随即住院,实行了脑开颅解除淤血手术。

    

38天后出院,病情根基上获得节制,无重大后遗症。

    

X遂向Y请求付出疾病保险金,遭Y的拒绝。

    

其来由为: X的这种环境不切合保险条款上的赔付尺度,不能得到补偿,而且该当继承付出保险费。

    

  Y在保险条款中对脑中风的赔付尺度的规定是: “变乱产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大夫认定属下列残障之一者: 植物人状况,一肢以上性能完全损失,两肢以上运动或感受停滞而无法自理一样平常糊口者,损失言语或品味性能。

    

”  X暗示不平,同Y产生争议。

    

该案未提告状讼。

    

  在该案中,保险的险种是“重大疾病终生保险”,并枚举了10种重大疾病为保障的对象。

    

脑中风是个中的一种。

    

该保险的条款规定,该保险真正的保障对象不是该种疾病产生时,或产生中的时间段的状况,而是该疾病获得治疗或没有获得治疗,在疾病产生后的6个月,在专家大夫的诊断下,该疾病发生后遗症时,并且该后遗症并不包括稍微的症状,必需是十分严重的状况才干领取到重大疾病保险金。

    

  按照上述的保险条款的规定,虽然在该条款中没有直接表白保险公司在某种环境下可以免责,可是现实效果就是,当必然的环境产生之后,保险公司则免责。

    

在上述举例中,当保险变乱并没有到达规定的状况时,或无后遗症的环境下,保险公司就被免去了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事例也同样是“隐形性免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