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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该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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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该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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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逃逸,认定,交通肇事

     大家都知道交通肇事罪是过失性的犯罪,交通肇事罪一般处罚较轻,但存在一种加重处罚的情形,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

     在我们的实践中如何来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请望律师365的小编为您解答。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如何认定: 认定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必需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掌握,如下: 首先,认定逃逸存在一个条件前提,即行为人对肇事事故应是明知的。

     假如行为人对肇事事故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使,主观上没有恶性。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是在入行正常的驾驶行为。

     所谓的"逃逸”时不能成立的,假如对于这种驶离现场的行为以逃逸论处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典型的客观回责,无论从刑事立法基本原则仍是从司法公正角度出发都是不相宜的。

     当然,这里的"明知”并非要求肇事者对于其中所有的细节都有着详细的明知,只要坚持主客观同一的原则,对于肇事存在盖然性,可能性的明知,就符合要求。

     其次,逃避抢救义务以及其后逃避责任追究。

     一般情况下,逃逸者不履行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的念头是重合的,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存在着并不逃避抢救义务但绝可能地逃避肇事责任追究或者不履行抢救义务但并不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单一念头的情况,前者如甲驾车将被害人撞成重伤后,将被害人绝快送到病院,但之后一走了之的情形。

     只要具备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追究这两个念头中的任何一个,都应以为具备了逃逸。

     《解释》第3条划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把"逃逸”的念头仅仅回结为"为逃避法律追究”了,不符合客观实际的,而且也如前文所述,它与立法本意相悖。

     实践中有时发生这种情况,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在事故场受到被害者支属围攻,因害怕殴打报复,暂时藏避,或者在将受害者送到病院抢救无效死亡,害怕家属殴打报复,而暂时藏避,事后又主动回案。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支属等因为一时冲动的非理性的悲愤情绪而对肇事者实施殴打报复的情形,并不少见。

     这种情况下肇事者的临时藏避行为要与逃逸相区分,在事故现场肇事者由于害怕遭受到受害者或者受害者支属等人的殴打而逃离现场说明肇事后现场就有人,而且按常理,在场的人肯定会及时抢救伤者,事后又主动回案的,肇事者并未逃避抢救和责任认定,这种行为不能以"交通肇事后逃逸”论处。

     肇事者将受害者送到病院抢救,害怕家属殴打报复,暂时藏避,事后又主动回案,肇事者已履行了抢救义务,又不逃避责任,亦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综上所述,就是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如何认定的解答了,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我们的法律是怎么划定处罚的呢?交通肇事逃逸是严峻的犯罪行为,假如发生了致人死亡的严峻后果怎么办?假如您碰到了这方面的困恼,请联系我们律师365,我们会为您分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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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罪量刑尺度是什么?哪些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2017年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尺度是什么?
该文章收拾整顿时间"2017-03-1409:16:43”,该文章最新更新时间为2017年!内容收拾整顿自网络,若内容有误欢迎联系客服反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