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据和划分尺度

当前位置 : 首页 > 交通安全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据和划分尺度

* 来源 : * 作者 :
关键词: 交通事故,尺度,划分,责任认定

     我们都知道良多交通事故的处理都离不开交管部分出具的一份事故责任认定书。

     那么你知道这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依据是什么吗?详细的责任划分尺度又是怎样的呢?关于这两个题目,律师365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逐一先容。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关事故双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枢纽,也是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修,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详细认定。

     公安交通治理部分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治理部分的责任认定,简朴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峻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需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峻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峻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应把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假如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确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量力而行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题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峻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峻程度。

     其中"过错的严峻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条件的。

     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望"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峻程度”。

     (二)因果关系原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划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需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

     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1,因果关系原则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峻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峻,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

     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

     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

     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需与事故有因果关系。

     交通事故认定是技术认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只需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事实上属于事故的原因即可。

     事实上原因的检修方法,可以鉴戒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前提规则。

     按照必要前提规则,凡构成后果发生之必要前提的情况,均为事实上的原因。

     其检修方法有: 第一,"假如没有”检修法,即: 假如没有行为人的行为,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会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假如没有行为或事件的泛起,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行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前提,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前提的行为或事件均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第二,剔除法,即: 假如将行为人的行为从交通事故事实中剔除出往,事故仍会按原来的因果序列和方式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构成事实上原因。

     第三,代换法,即: 假如把行为人的行为换成一个无过错的行为,或者把他的不作为换成一个适当的作为以后,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旧会发生,则行为人原来的行为就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反之则构成事实上的原因。

     必要前提规则最明显的缺点是"即使行为不发生,结果无论如何都会发生,那么行为就不是结果的事实原因。

     "这源于由果追因的思维逻辑。

     第四,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

     在某些情况下,运用通常的规则无法证明事实因果关系,法律划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这里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

     该规则要求责任人举证证实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事件不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假如不能举证的,则认定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的划定也是采用了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实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除了能够证实损害是因为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否则就以为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或相关事件及行为的责任人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直接原因原则行为人的行为是实其实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损害后果发生的因素,它就构成事实上原因,即直接原因。

     交通事故认定作为技术认定,应载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只是证据之一,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从技术的角度出发,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不须考虑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三)路权原则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划定: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讯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讯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介入者介入交通的基本原则。

     现代化交通举措措施给所有的交通介入者划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各自划定的通行路线。

     然而,在当前的交通环境中,极少有尽对的"专用道路”,"借道通行”必然存在。

     在夸大交通介入者各行其道的同时,也要规范交通介入者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道路的行为,即"借道通行”的行为。

     在科学的治理轨制下,交通介入者在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的道路时,必需遵守一定的原则,这样才能确保安全。

     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如何体现各行其道的原则,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借道避让原则各行其道要求交通介入者必需按照法律法规的划定各行其道。

     为了公道利用交通资源,在法律法规答应的情况下,交通介入者可以借用非其专用的道路通行。

     当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

     交通介入者实施借道通行时,有可能与被借道路本车道的介入者产生冲突点,为保证安全,必需明确谁有义务主动防止冲突的发生。

     借道避让原则在调整交通行为和交通事故认定中仍应起到规范性作用。

     2,行人在没有交通讯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特殊原则。

     既然确定了借道避让原则,对此类事故的认定思路已经有一定的概念,即借道通行者应较本道通行者承担更多的安全义务。

     但此原则存在特殊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划定: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泊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讯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划定: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举措措施;通过有交通讯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讯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讯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举措措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人行横道是保护行人横过道路的通行区域,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负有避让行人的义务。

     行人在没有交通讯号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虽属借道通行,但在此情况,机动车有避让行人的义务,同时行人也有确保安全的义务。

     这是行人在没有交通讯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的特殊通行划定,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指导思惟的详细体现,充分表现出重点保护弱者的特点,这是新法的重大突破。

     在新法施行前,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依据,认定行人在没有交通讯号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以机动车在机动车道相对行人有先行权这一指导思惟来划分事故责任因为行人横过道路时存在没有主动避让机动车的过错,认定此类事故责任时去去先确定行人侵犯机动车的路权,再望机动车有无违章行为,假如机动车存在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再根据违章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不同程度地减轻行人的责任。

     此类事故以行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占多数。

     各行其道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其本质就是认定事故当事人在通行划定上应承担的安全义务大小,如借道通行者应承担确保安全的义务应大于本车道正常通行介入者的义务,在划分责任时,应承担较大义务的介入者也应负主要及以上的责任,反之负次要及以下责任。

     确保安全义务是衡量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标尺,这也是各行其道原则的本质。

     那横过道路的行人和机动车谁应承担的义务大呢?机动车和横过道路的行人应承担平等的安全义务。

     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惟。

     新法既然已经明确划定了机动车应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就不能简朴地将行人横过道路的情形等同于其他借道通行的行为,即不能以为行人应承担比机动车更大的安全义务。

     二是行人和机动车承担平等的安全义务。

     行人应当受到保护,但行人也应当维护交通安全。

     个体的利益需要法律保护,但社会的利益需要每个人共同维护。

     行人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人虽然是受害者,但社会的利益也受到了侵害,行人同样有义务维护社会的利益。

     在认定机动车与行人横过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时,还应考虑以下两个题目: 第一,行人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特殊原则的使用仅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情形,即行人在没有交通讯号的路面上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形,并非合用于所有行人与机动车发生的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所划定的,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民事责任,并非交通事故责任。

     第二,客观对待不同交通介入者的交通特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着重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等交通环境中的弱者,同样也夸大交通介入者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在分析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时,不但要立足于法律法规,还要客观,详细地分析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特性。

     机动车相对行人来说,速度快,但操纵不灵活,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如遇险情,控制能力低。

     行人则速度慢,但步履灵活,控制能力强。

     行人在横过道路时,其观察交通环境的能力强于机动车在运行中观察行人动态的能力,在认定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时,不能一味夸大法律条文而忽视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特性。

     既不能要求机动车象行人那样灵活控制,也不能要求行人象机动车那样步履迅速。

     (四)安全原则1,公道避让原则。

     交通事故的形态千变万化,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交通介入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正当通行权,必需做到公道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

     假如发生了交通事故,应怎样分析双方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呢?事故责任的划分,先确定一方已违背了通行划定,后分析另一方如何处置,再以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绝到了安全义务来衡量双方行为的作用并划分责任。

     第一,一方存在过错,其行为影响了另一方的交通安全,这是运用公道避让原则的基本前提,假如一方没有过错或即使有过错但行为没有影响另一方的交通安全,则不合用此原则。

     第二,被妨碍安全一方应该发现危险的存在却未发现。

     未绝到符合其交通介入者身份的一般留意义务为尺度,在绝到了一般留意义务,能够发现危险存在的,视为应当发现,反之视为不应当发现。

     第三,被妨碍一方绝到了符合其身份的义务能够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但没有采取或没有采取准确的措施。

     假如被妨碍方绝到了符合其身份的一般义务要求,能够采取准确措施而没有采取的,则合用本原则,反之不合用。

     第四,被妨碍方虽有前提采取措施避让妨碍方,但其所采取的措施不妨碍第三方的交通安全,假如会对正常介入交通的第三方产生危险的,不合用本原则。

     一般来说,以各行其道原则划分事故责任相对比较简朴,由于此类事故的路面痕迹及车辆停放位置通常能够相对客观地反映当事人的行为。

     而根据公道避让原则,直接证据取证比较难题。

     固然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民事侵权案件,但与其他民事侵权案件存在着不同,交通事故多在动态运行中发生,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相互作用性较其他民事侵权案件强,为使每一个交通介入者都建立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用公道避让原则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有其公道性。

     2,公道操纵原则。

     公道操纵原则为: 交通介入者在介入交通运行时,为了保证交通安全,应主动杜尽一些法律法规未禁止,但有可能存在危险隐患的行为。

     假如实施了上述行为且造成了交通事故,应负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划定: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划定,按照操纵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首先,每个交通介入者在介入交通运行时,都有自己的操纵习惯,一些习惯存在着危害交通安全的隐患,而法律不可能列举在介入交通时可能泛起的所有行为。

     其次,再完善的法律也难以对全部交通行为做出无漏掉的划定。

     在法律实施后,社会上会泛起新的事物介入到道路交通运行中,这些新事物也许存在危害交通安全的隐患。

     合用公道操纵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应着重考虑"虽未违法,但存在交通过错”的行为。

     (五)结果责任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虽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应负事故责任,即结果责任原则。

     确定该原则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第一,技术认定的客观性。

     从技术的角度出发,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可分为发生原因和结果原因两种,这两种原因共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结果。

     严格来说,这两类原因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地位有一定的区别。

     发生原因是主动打破交通平衡环境的因素,有一定的主动性。

     结果原因是在外在因素的作用下,才能造成结果的因素,有一定的受动性。

     这两类原因并不是完全孤立的,有时一种原因既含有发生因素也含有结果因素。

     好比,货车超载运输硫酸,车辆在转弯时,驾驶员因车辆超载而不能有效控制,致使车辆占用对向车道,与对向车辆碰撞,此时超载表现为发生原因。

     因为车辆超载,捆绑不牢固,硫酸罐落下地面后摔裂,硫酸泄露侵蚀车辆和路面,超载在此表现为结果原因。

     一般以为,发生原因的作用大于结果原因,但]发生原因和结果原因在一起事故中的作用方式不绝相同,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也不能一概而论,必需从实际出发,在充分调查取证的情况下综合考虑。

     交通事故认定是全面,客观反映交通事故成因的技术认定,应该客观,科学,公正地表述事故成因。

     作为证据,当事人的过错客观地造成了事故后果或是造成后果的原因之一,有过错确当事人就应该负事故责任。

     第二,增强交通介入者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

     交通环境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交通介入者是其中的子系统,为了维护大系统的正常运转,子系统必需要正常运转,这要求每一个交通介入者都必需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任何一个违背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存在影响交通环境正常运转和导致交通事故的隐患。

     为了保障交通安全,任何人在介入交通时都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同时,对违背交通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是加大事故后果原因的违法者认定事故责任长短常必要的。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经由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导致交通事故的作用及其行为的严峻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过错时,还应留意以下两点: (1)应夸大驾驶职员职业上的留意义务,避免对行人,非驾驶方的苛刻要求,留给其精神和身体以适度的自由空间。

     判定驾驶职员责任时,不应仅望其是否违章(不违章不意味着已绝留意义务),还应望其是否遵守一般安全义务,由于任何发达的交通规则都不能完全概括现实交通的复杂状况;(2)假如双方均未报案,一般应认定驾驶方有前提报案而未报案,使其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依据,我们也可以望做是相关的认定原则来入行把握。

     从上文的先容中,我们知道在入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时候详细的原则有五种,包括安全原则,路权原则以及结果责任原则等等。

     相信内容,各位可以从上文中入行详细了解。

     律师365你身边的好帮手,有法律题目就找律师365.
: 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能否提起诉讼一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需要多长时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此不服如何救济